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通络止痛胶囊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7号)
各分局、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7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通络止痛胶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7]467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有关通告发布后,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通络止痛胶囊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通络止痛胶囊(国药准字b20020266)在我市的销售活动,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在我市媒体发布药品通络止痛胶囊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的样件(略)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