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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办发[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毫不动摇地改善民计民生”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决定自本月十五日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面向十类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月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帮你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二、活动时间
2008年1月15日至2月15日。

三、援助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下列人员,均作为就业援助月帮扶对象。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二)单亲家庭人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三)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七)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九)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就业援助内容
援助月期间,重点开展四项援助活动。
(一)岗位援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适应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等家庭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援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对安置在公益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三)培训援助。向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再就业培训。
(四)服务援助。向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五、完善服务措施
(一)搞好情况排查,及时进行认定。劳动保障协管员要逐人逐户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掌握困难家庭和帮扶对象,做到发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人,稳定一家。
(二)强化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要为每个就业困难人员专门指定一名协管员,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一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签订《就业帮扶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就业援助的目标任务、完成日期、应承担的责任等;二是,劳动保障协管员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服务承诺,并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主要包括帮扶人对就业困难人员承担的帮扶责任,帮扶内容、方式、期限,被帮扶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力等内容。
(三)坚持入户随访、做好跟踪服务。劳动保障协管员要坚持对帮扶对象入户随访、跟踪服务,针对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对要求就业的落实就业岗位;对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兑现保险补贴;对要求参加培训的给予免费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把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月活动作为保持“两会”和春节期间祥和稳定、促进社会家庭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援助月活动领导小组,安排专门工作机构,保证活动积极有效开展。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分解工作目标,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各区县特点,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就业岗位到人、补贴资金到手、就业服务到家。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就业援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就业援助政策编印成册,免费向就业困难人员发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对就业援助月的活动内容、政策措施、帮扶形式,努力营造援助就业困难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总结上报工作。活动月期间,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及典型事例,要及时总结上报,以便在全市推广。援助月活动结束后,2月20日以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本区县援助月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送市局就业处。
就业处联系电话:23317887
联系人:范文燕
附件:天津市2008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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