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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办[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的有效控制,防止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和《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在全市防灾减灾体系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网络,强化预警避险能力,有效地防御突发性重大气象灾害。气象灾害预警和预防机制应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轻国家、社会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为目标,做到以人为本、时机得当、发布慎重、应变高效。一旦出现重大气象灾害,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使各级政府有序地指导组织避险、救援和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

1.3 工作原则

1.3.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3.2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应对重大灾害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预警信号发布系统、临灾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台风、暴雨、高温、干旱、雷雨大风、大雾、霾、寒潮、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预警应急处置。

2.机构组成及职责任务



2.1 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局、省水文局佛山分局、佛山海事局、佛山航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佛山传媒集团、电力部门、供水部门、电信部门、移动通讯运营企业、燃气部门、保险公司和驻禅部队。

2.1.1 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的重大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决定ⅲ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1.2 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监测小组。

2.2 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2.2.1 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高温、干旱、雷雨大风、大雾、霾、寒潮、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2.2.2 市公安局: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2.2.3 市农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负责提供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2.2.4 市水利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负责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协助防止内涝积水。

2.2.5 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衍生的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2.6 市交通局: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2.7 市公路局: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2.2.8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

2.2.9 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2.2.10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2.2.11 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2.12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对灾区食品、饮用水等进行监督监测。

2.2.13 市建设局: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检查和落实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措施,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在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协助灾后重建。

2.2.14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路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防止内涝积水。

2.2.15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好电力、成品油、储备物资(包括猪肉、食盐、活猪和药品)的市场供应,负责保障持有三防部门证明文书的三防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

2.2.16 省水文局佛山分局:及时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提供水情预测、预报。

2.2.17 佛山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等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避免或减少辖区船舶、浮动设施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航行秩序维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船舶停航、及时组织力量救助遇险船舶,必要时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2.2.18 佛山航道局:负责启动航道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辖区内航道、航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物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船舶和旅客紧急疏散。

2.2.1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暴雨、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2.2.20 佛山传媒集团:佛山电视台、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在收到市气象台提供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媒体应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相关报导,了解最新天气信息,电视台需在节目画面中播放预警信号标识及防御指引。

负责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要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2.21 电力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收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切断电源。

2.2.22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做好排涝泵站抢险复产工作。

2.2.23 电信部门和移动通讯运营企业:全力配合保障通信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移动通讯运营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的短信息。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2.2.24 燃气部门:负责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燃气设施抢险、抢修,做好生产调度、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

2.2.25 佛山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对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2.2.26 驻禅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必要时应出动移动气象台,现场提供实况、预警预报和气象灾害情况。

3.1.2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8008308121)等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重大或者较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通报。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市三防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2.3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2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4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执行。一般按4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暴雨、高温、雷雨大风、大雾、霾、寒冷、冰雹、森林火险等预警信号由市(区)气象局(台)统一发布;因气象原因衍生的地质灾害由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

4.2.1 一般(ⅳ)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高温、重大气象干旱、大雾、霾、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雷电灾害、强对流(含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黄色(台风预警信号为蓝色)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等级达3级。

4.2.2 较大(ⅲ)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高温、重大气象干旱、大雾、霾、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重大雷电灾害、重大强对流(含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橙色(台风预警信号为黄色)标准的,或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

4.2.3 重大(ⅱ)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特大暴雨、强高温、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特大雷电灾害、特大强对流(含特大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红色(台风预警信号为橙色)标准,或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等级达5级。

4.2.4 特别重大(ⅰ)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特大暴雨、强高温、极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特大强对流(含特大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台风预警信号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红色)标准的。

4.3 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4.3.1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霾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强、超强)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的。

4.3.2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4.3.3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5.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5.1.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5.1.1.1 区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区,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该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由同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5.1.1.2 市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协调,同时向社会公布和上报省人民政府。

5.1.2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当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

5.2 应急响应

5.2.1 区级应急响应: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5.2.2 市级应急响应: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市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5.2.3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5.3 指挥与协调

5.3.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2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5.4 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5.4.1 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4.2 相关部门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并组织消毒防病,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5 动员社会力量

5.5.1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5.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6 新闻报道

5.6.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6.2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的信息。

5.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6.1.3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2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3 调查评估

6.3.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区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6.3.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6.3.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6.3.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装备保障

7.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7.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1.3 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7.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 人力资源保障

7.2.1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精神,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动员灾区各行各业和所有群众,号召他们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灾区外社会各方力量对灾区支援。

7.2.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3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7.3.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7.3.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7.3.3 经贸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7.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1.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8.2.2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5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它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需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5、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海上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特殊行业除外);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1、天气闷热,要注意防暑降温;

2、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3、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放避暑场所;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6、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防御指引: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其它同寒冷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灰霾造成能见度较差,驾驶人员注意应注意小心驾驶;

2、灰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引: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篷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引: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3级,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防御指引:

1、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3、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4、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防御指引:

1、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3、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4、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5、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防御指引:

1、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3、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员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5、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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