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兹定于2008年1月25日至4月5日期间,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市出版物批发、本版总发行、本市连锁经营、网上销售及零售单位,均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并换发许可证。
2、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满一年的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
二、年检内容
(一)检查企业2007年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2007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的出版物批发、本版总发行、本市连锁、网上销售单位:
1.首先须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bjppb.gov.cn),点击“行政服务大厅”或者“快捷通道--出版物发行企业年检”,凭许可证号登录“出版物发行管理系统”,在网上填写提交《年检登记表》并打印。
2.根据“年检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3.将填报完毕的年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会同自查报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审核。
4.审核合格的,由原发证单位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
1.我市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检审核登记工作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
2.年检开始时间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截止时间统一为4月5日。
3.出版物零售单位须按照(一)中1、2项在网上填报《年检登记表》,并写出自查报告。
4. 将填报完毕的年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会同自查报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到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核。
5.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确认年检单位网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经审核合格,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须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填报《年检登记表》,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08年2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网上回执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通过年检的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总部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到新闻出版总署发行司办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办理登记及换发许可证手续。
四、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年检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零售单位,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缓期登记期限截止日为6月6日。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缓期登记的原决定单位审批。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申请,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五、注意事项
(一)《年检登记表》的填报内容须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内容一致。
(二)在年检期间,暂停变更登记事项。需做经营项目变更的单位,需在该单位通过年检之后办理。
(三)网上填报事宜可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查询。(网址:www.bjppb.gov.cn)
六、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64081416;技术咨询电话:64081726。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