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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07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颁发部门】 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土[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07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玉政土〔2008〕3号)


2007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07〕278号文件批准征收玉州区南江街道镇忠社区居委会及镇忠社区第10、11、12、13、14、15村民小组(社)、逸夫小学,南江社区居委会及南江社区第5-1、5-2、9、10、11、12、13、14、14-2、16-3村民小组(社)、南江村小学;城西街道庆丰社区第4、6村民小组(社),名山街道名山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27.0428公顷(水田0.7514公顷、旱地2.5610公顷、养殖水面9.8224公顷、农村道路0.2272公顷、园地1.0378公顷、住宅用地7.507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2592公顷、特殊用地1.5760公顷、教育用地0.0540公顷、荒草地1.2462公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玉林市2007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玉州区南江、城西街道。

三、被征收土地村、社及面积(详见附表1)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和留地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征地科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村、村民小组(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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