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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确认供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发改价格字[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确认供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价格字[2008]19号)


大连龙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对部分赠送面积的房屋收取供暖费的请示》收悉。经调查并经大连新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确认,你公司今冬联网供暖的高新园区黄浦路544#、546#、548#三栋高层公寓式住宅部分楼层为复式住宅,复式住宅下层为赠送面积部分。经研究,对赠送面积的复式住宅其供暖费收取标准确定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标明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3元计收供暖费。

二、未计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面积部分由于其室内;争高在2.2米以下,因此其供暖收费标准按房地产测绘单位认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60%收费。

三、在这三栋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证没办下来之前,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待产权证正式发放后,以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已收取的供暖费实施多退少补。

四、本批复自这三栋高层公寓式住宅供暖日起执行。你公司按本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在2008年2月20日之前不得征收相关住户的取暖费滞纳金。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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