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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苏价费[2008]23号)


各市物价局、环保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内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2]8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对建设项目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2]318号)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略)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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