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鞍普惠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普惠办,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进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培训对象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认真落实省普惠办新的要求和鲁昕副省长在全省就业工作调度会上讲话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惠制就业培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通知如下:
1、扩大普惠制培训对象范围。在现有培训对象范围基础上,将转移就业前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普惠制培训补贴范围。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可在乡镇设立中心培训基地,负责所辖区域内培训资源的开发,开展适合地域经济发展特点的品牌专业培训。本区域内不具备条件开办的培训专业,可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
2、鼓励开展定向定单培训。对已签订劳务输出意向协议的普惠制培训,对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就业协议》的,按培训人数所需培训费的70%拨付培训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100%,拨付剩余的30%培训费;对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培训人数所需培训补贴的100%拨付培训补贴。
3、实行普惠制就业培训开班申报制度。各基地须按《关于实行普惠制就业培训开班申报制度的通知》(鞍普惠办发[2008]2号)要求贯彻落实开班申报制度。
4、实行普惠制就业培训班抽检、验收考核人数和培训补贴拨付相挂钩的办法。市普惠办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抽查,考核评分,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与培训补贴挂钩,考核内容包括当期培训班教师资质证明、教学日志、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技能培训教材、培训公示等;实名制培训学员电子台帐和实名制培训文本档案(学员登记、学员日考勤表、帮扶人员技能培训申请表、学员身份证原件和下岗失业证件、实名制培训学员电子台帐、实名制培训学员理论与实训成绩);当期培训学员信息录入省就业培训网、市就业培训系统情况;当期培训学员与社区、劳动力市场对接情况。市普惠办将在每期培训班培训过程中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检,培训补贴拨付时按照抽检平均人数(抽检人数之和/抽检次数)与验收考核人数的最低人数予以拨付培训补贴。
5、建立和完善普惠制就业培训实名制数据库。各培训基地在开班前除将培训人员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到省就业培训网外,同时还须按照统一要求到市普惠办计算机室,将培训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市就业培训系统。
6、各县(市) 区普惠制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日常性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加强考核和验收,确保培训质量。
7、各培训基地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创建一个以上的专业培训品牌,培育和打造普惠制就业培训名师、名校。市普惠办将根据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培训效果等综合条件,确定各培训基地的培训专业。
8、各培训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必须使用省普惠办统一指定的教材,并免费发至参训人员。培训基地必须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地点组织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并建立好实名制培训电子台账和实名制文本档案。
9、各培训基地要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搭建校企联动对接平台,开展定向定单式培训。加强生产实习教学管理,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事业岗位需求开展教学,并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10、市普惠办将于年底前对培训基地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执行情况开展达标评估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对当年未开展或不按规定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连续两期培训班结业验收考试合格率(含学员日常出勤率)低于90%、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创业成功率低于50%的培训单位,终止其专业(工种)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或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估未达到标准的培训基地,取消培训基地资质。对培训规模大、培训后就业率和成功创业率高的品牌基地、品牌专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提高普惠制培训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