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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福安化工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福安化工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16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福安化工厂12000吨/年膨化炸药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闽)经贸发展[2007]044号)。该项目投资总额2292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其中: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835万元。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详见附件),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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