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已明确由政府副市长王炳林同志分管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立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二、尽快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要求的参考样式,编制《指南》和《目录》。编入《目录》的公开信息要经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组织录入,此项工作于1月25日之前完成。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编制完成的《指南》和《目录》的备案工作,应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指南》和《目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于2008年2月底之前将文件软盘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大楼540房间),联系人:刘志武,电话:8320192,8320163(传真),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力争在2008年2月底前全部开通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载《指南》和《目录》,同时,要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和设施。此外,要充分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新闻传媒等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度宣传计划,要通过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内容,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施行前的良好氛围;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计划,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月底之前对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施行《条例》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