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明确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各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浴池、美容、美发、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计量违法行为;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生产的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维修、安装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而擅自从事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需要责令停业、关闭的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政府组织实施。
(七)市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市文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开办歌舞厅及其它娱乐场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市区主次干道、广场、开放式公园、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取缔。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的非法采矿活动和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的非法采矿活动。
(十一)市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运输辅助业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市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市畜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市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燃气经营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市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举办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活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违法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烟草专卖、盐业、民政、旅游、科技、林业、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教育引导、依法规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者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的,经营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取缔。
(三)加强部门协调,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追究执法人员和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