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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达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达市府办[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号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全市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全市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成长型企业对全市工业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提出的推进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的战略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为核心,以拓展发展空间,构建发展平台,加强创业扶持,优化服务保障,着力引导成长型企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促进规模壮大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打造一批市场前景好、产品技术含量高,支撑带动作用强的企业群体。

二、扶持培育对象的基本要求及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科学规范管理、诚信守法经营,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企业经营者具有较高素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业明确,其主要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市场竞争力强(或具有一定科技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
3.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思路清晰,已实施或储备一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对本地经济有较强的支撑带动作用。
(二)入选标准
1.大型成长型企业
2007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利税5000万元以上;后三年销售收入、利税年均增速30%以上,2010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以上,利税超亿元的企业。
2.中型成长型企业
2007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且利税800万元以上;后三年年度销售收入年递增35%,利税年递增30%以上,2010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以上,利税超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小型成长型企业
2007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利税超过300万元以上;后三年保持30%以上的增幅,2010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以上,利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现有或新办工业企业,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三、发展目标
成长型企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成长型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0%,年均增速达35%,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的60%,年均增速达40%。到2010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0户以上。其中,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1户,10-50亿元的企业5户,5-10亿元的企业5户,1-5亿元的企业90户。

四、实施动态管理
对入选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动态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涉及国有企业考核时应会同国资委,每年按照入选企业标准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类别或增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并取消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

五、扶持引导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享受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享受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支持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用电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优先保证枯水期用电,特别是要确保大、中型成长型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
(五)推动矿产资源向成长型企业集中。采用招标方式配置资源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酌情加分、优先考虑。对与大型、重点成长型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企业。对列入政府扶持培育名单的成长型企业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确有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折股方式出让矿权,对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六)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大型、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七)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将纳入培育范围大型、重点成长型企业的企业列入铁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八)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主办银行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贷款“直通车”服务等各种融资方式。
(九)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等省级品牌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重点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高新技术重点产品的政府首购、采购,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生产要素配置倾斜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代成本扩张。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减免,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由市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并争取费用减免;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市有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十二)重奖有成就企业的领军人物。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2006年销售收入的基础上,每跨越培育台阶,由市县各给予企业领军人物10万元的奖励。
(十三)实施“直通车”服务。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的,可依法向市级相关部门直接申报;需要向国家、省争取支持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情况,由涉及协调的单位作为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十四)设立成长型企业发展基金。市财政要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发展基金,用于鼓励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成长型企业对于加快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为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市经委负责成长型企业的认证和管理工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使成长型企业成为全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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