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移发[2008]23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市移民局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册在编人员以及聘用、借用、挂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交通费
出差乘坐飞机和车船的,可以报销往返车站、码头和机场的车票。
(二)伙食补助费
1.在主城区(含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出差,一律不报销早餐补助,不能回局机关食堂就餐的,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每人每餐各16元。
2.在市内主城区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
3.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三)公杂费
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
(四)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途中差旅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借用、挂职人员在市移民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
3.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一个月以内的,按参加会议标准执行。
三、报销程序
(一)局级干部在主城区出差,伙食补助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报销;在主城区外出差,由本人或随行人员填报。
(二)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含主城区、市内及市外),由本人填报、分管局级干部审核、财务人员审查单据、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审签。
(三)其他人员(不含驾驶员)出差,由本人填报、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审查单据、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审签。
(四)驾驶员(含聘用驾驶员)出差,由本人填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审查单据、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后勤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差旅费填报管理。差旅费报销必须注明出差起止时间、地点、具体事由,否则财务不得报销。
(二)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前应填报审批表(驾驶员除外)。主城区内出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市内主城区外出差由分管局级干部审批;市外出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差旅费报销必须附出差审批表。
(三)严禁变相包干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驾驶员出差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出车实际时间必须由乘车人和派车人签字认可后作为出差报销附件。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监察局派驻市移民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差旅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办法》和本通知的,必须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行时间
差旅费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略)
2.重庆市移民局出差审批表、驾驶员出车时间确认表。(略)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