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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鹤岗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鹤岗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3号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鹤政函[2007]45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鹤岗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22号)。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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