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东南湖旅游中心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函[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东南湖旅游中心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8〕19号)


广东南湖旅游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广东南湖旅游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外开放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2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6元;大车3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9元;摩托车1元/次(12小时内)。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车辆停放不超过15分钟、由同一门口进出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二、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穗价函〔2006〕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请按规定换领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