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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1989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1989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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