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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向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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