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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2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环办发〔2010〕20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与总量减排工作息息相关,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加强合格标志使用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含省级征收排污费的火电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情况开展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确保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与安装及运维单位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三、各市(州)环境监控中心要严格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及规范,确保数据稳定传输。

四、对今年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厅的要求,核发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并粘贴到规定位置。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查处力度,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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