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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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