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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237号)


安徽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安徽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的请示》(安电司发〔2010〕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属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的下属经济实体,经合肥海关同意,承担安徽电子口岸平台的运行维护相关业务。鉴于上述情况,同意你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按我局《关于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收费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5号)以及《关于明确合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8〕89号)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他新增收费项目暂不同意核定。
你公司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收费前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票。
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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