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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07年 12月26日-2008年1月8日,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所辖范围内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调查采取入户调查与查阅房地产档案相结合的方式,系统掌握了城镇居民的住房现状和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建立了较全面的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档案,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2008年1月10日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调查建档工作第二次会议精神,现将近期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尽快核准完善城镇居民住房调查相关数据,为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此次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部分数据尚需进一步核实完善。一是要通过再次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住房困难的家庭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二是对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以及所购房改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要通过核对产权产籍档案、询问职工所在单位等方式,审核认定相关统计数据;三是进一步了解居住70㎡以下楼房的居民改善住房的意愿,掌握确切的数据,为政府收购、回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提供房源;四是进一步分析不同收入的城市居民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两限房”、普通商品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措施,提高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水平

各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修改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管理办法于2008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面向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各县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无房户,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以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基础设施不配套且近期需拆迁的低保家庭住户,主要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相差不大的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面积均控制在50㎡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不宜集中建设,应按一定比例在居住小区中配建,同时要采取改建、收购、回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各县市要根据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精干力量,高质量、高标准地编制城市解决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落实廉租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和住房租赁补贴等内容,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8年1月 3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三、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620元),进一步核实其住房状况,凡是属于人均住房面积在13㎡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3㎡以上但属c、d级的危房或简易房等住房状况的家庭,均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并建立档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力度,落实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 70%;2010年年底前,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基本解决。

四、稳步推进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逐步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双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解危解困工程的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中经济收入低,既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的职工家庭。各县市要在此次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申请解危解困工程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

解危解困工程要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按照因企制宜、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要求,以职工集资为主、单位补贴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三者合理负担。只要企业拥有可利用的自有土地,且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经建设部门审核后,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由各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在2010年底前解决符合解危解困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解危解困工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五、加快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进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编制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报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8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008年的住房建设计划要在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并报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8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抓紧制定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为200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做好准备。

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无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家庭)、危房和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主要通过集资建房解决住房问题;对于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主要通过具有一定保障性质的“两限房”和普通商品房予以解决;考虑到中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可适量建设面积较大、档次较高的商品房。

各县市、口岸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要求,下更大的气力,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认真落实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州的安排部署,以改善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重点,以不断满足广大居民住房需求为目标,加快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住房水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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