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交委〔2008〕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交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交科教发[2004]76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规范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是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全面实施科教兴交和人才强交战略,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每年在交通规费中安排专项预算(比例控制在收入的1%以内,最高不超过1%),作为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控制使用。
三、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市级交通培训机构基本支出补助、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二)区县交通教育培训补助;
(三)编写编制交通职业教育大纲、教材和音像制品;
(四)交通行业关键和紧缺专业学生助学补助;
(五)交通行业紧缺和关键岗位(工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
(六)行业大规模教育培训支出
(七)其它支出。
四、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对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五、加强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元月十一日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