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黔府发[2008]4号 2008年1月11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州、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调查单位发表调查测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市(州、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按照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非农业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各地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省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市(州、地)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上年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