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财农[2008]002号)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
为了加强省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
请各市(州)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2008年的项目申报工作,务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上。
附件: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章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额度确定
第三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均属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担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年担保贷款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甘肃省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规范运作;
(三)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
(四)上年度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上一年度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六)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八)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条 补助额度确定
根据省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和各市州上报的上年度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总额,按比例给每个担保机构分配补助额。
第三章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审核意见表》和《上年度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由市(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省直管试点县直接向省上申报。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1、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附件2-1);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2)
3、上年度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附件2-3)
4、上年度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提供的详细版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加盖支行公章);
6、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州)上报材料
1、市(州)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一)
3、第八条(一)中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采取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助担保机构在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政务网(http://www.sme-gs.gov.cn)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与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章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负责全省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项目受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市(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负责对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补助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申请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略)
2-1、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略)
2-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审核意见表(略)
2-3、上年度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