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黔府发[2008]4号 2008年1月1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五年削减目标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备案。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责任书,每年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行署)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主要考核指标、指标定义及数据来源见附件。
第七条 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
第八条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审核确认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后,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州、地)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脱硫机组在线监测年均脱硫率超过95%的火电企业,省有关部门应适当予以奖励;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需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指标定义:指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与总量控制目标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责任书》任务分解工作
指标定义: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总量控制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落实到具体项目和重点企业。
数据来源:以上级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总量分配文件和政府向企业分配为准。
三、总量目标考核制度
指标定义: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和重点工程完成情况的考核制度并据此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结果文件为准。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指标定义:建立本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台账,动态跟踪本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情况
指标定义:根据《责任书》要求,完成对排污单位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发放。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六、信息上报
指标定义:按时上报总量控制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年度执行情况。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建设部门。
七、重点脱硫项目按期开工率
指标定义:列入《责任书》的重点脱硫项目按期开工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八、重点脱硫项目按期投运率
指标定义:列入《责任书》的重点脱硫项目按期投运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九、小火电机组按期关停率
指标定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录和核准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中,按期关停的机组比例。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
十、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同步投运率
指标定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同步投运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一、火电厂和重点水污染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安装率
指标定义:按规定安装了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企业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二、火电厂和重点水污染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率
指标定义: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三、钢铁、有色、化工和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
指标定义:钢铁、有色、化工和水泥行业中实现二氧化硫排放稳定达标的企业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四、城市气化率和沼气增加率
指标定义:每年城市气化率和沼气的增加率。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农业部门。
十五、重点减排项目按期投运率
指标定义:各地重点减排项目按期投运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建设部门。
十六、跨界断面水质目标综合达标率
指标定义: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责任书》要求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七、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指标定义: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日处理污水量与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能力的比率。
对投运一年以上的项目进行考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指标一年内日均值有20次不达标的,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按零计算。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十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定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日均污水量与城镇日均排放总量的比例。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十九、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
指标定义: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达到《责任书》规定标准的情况,以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数据来源:物价部门、建设部门。
二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关闭情况
指标定义:《责任书》中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淘汰关停完成情况。
数据来源:经贸部门。
二十一、清洁生产审核率
指标定义:达到《责任书》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审核率的情况。
数据来源:经贸部门、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