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的通告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的通告
(乌政通[2008]1号)


为深刻汲取新疆德汇国际广场“1·2”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0日至4月5日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的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二、投入使用的建筑、场所必须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许可文件,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文件。

三、所有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所有单位、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对使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必须立即拆除。

五、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商场、市场内占用、阻塞疏散通道的摊位必须立即拆除;临时搭建违法违章建筑,导致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登高面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立即拆除。

六、所有单位、场所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的,必须立即改正。

七、所有单位、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高层、地下建筑物内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九、所有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已经设置的,必须立即清除。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十、所有单位、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十一、场所内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十二、广大公民应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举报。
所有单位、场所应立即开展自查自改活动,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务必在1月30日前改正。经检查发现逾期不改的营业性场所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将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0991-2840914(市安监局)
0991-2354186(市消防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