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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吃透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尽快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经市政府研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定工作计划、措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业务培训;负责参照省政府的标准,迅速组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及各政府机关网站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及其他公开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发布工作;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软件安装调试等技术保障工作;在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基础上,负责汇总、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市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条例》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不发生泄密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行政复议。

市人事局负责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市财政局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三、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涵盖政府及其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办事服务和其他应公开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由近及远,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牵涉较多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应当公开的事项必须全部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正式使用后,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一)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主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有效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工作,按要求制作并提供申请书规范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明确受理申请的方式、程序、范围及答复的途径、时限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各级、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其沟通、确认,确保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发布。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严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建立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2009年起,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将《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发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五、切实做好施行《条例》各项准备工作

(一)2008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处室)及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联系人:张黎明、吴涛,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3153091、0871-3132152)。

(二)2008年1月31日前,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组织完成全市业务培训;各级、各部门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三)2008年2月29日前,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运用已有的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已建网站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将网站与市、县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未建网站的单位完成网站建设。

(四)2008年3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报上一级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政府信息查询场所设立工作,市档案局负责建设政务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市文化局负责公共图书馆查询点设置工作;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服务中心网络查询点设置工作。

(五)2008年4月30日前,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级、市级各部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六)2008年5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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