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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池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政发[2008]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关于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河政发[2003]20号)实施以来,对加快我市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培育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市新城区的城市建设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房地产业已日趋走向成熟,商品房供需保持平衡,为确保城市配套费的正常收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6日起废止《河池市关于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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