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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一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一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8〕12号)


各镇(街)经贸办、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8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贸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08年第一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第十条(连锁经营总部项目)、第十二条(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第十三条(商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第十五条(国家级酒店酒家项目)、第二十一条(物流配送总部项目)、第二十三条(社区商业示范社区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的规定,获得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助资金的项目、获得国家级酒家酒店分等级评定的项目和获得国家、省、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项目,以及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物流配送总部的项目,或者按标准进行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经济实力列入全国行业先进以及获得商贸流通行业荣誉称号的项目,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本批暂不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08年2月29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五)》(详见附件4)、或《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六)》(详见附件5)。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07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07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第九条)的项目,提交:

(1)向国家、省申报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

(2)国家、省同意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3)向国家、省申请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

(4)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文件。

2.申报设立连锁经营总部(第十条)的项目,提交: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连锁经营店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清单;

(3)企业连锁经营店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是加盟连锁,提供连锁加盟方式和管理架构的相关文件资料。

3.申报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第十二条)的项目,提交: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升级改造和考核评定的通知文件;

(2)相关的考核验收标准;

(3)参加考核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通过考核验收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4.申报商贸行业龙头企业(第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评定名次的通知文件;

(2)该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简介和背景资料;

(3)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4)企业参加评定的申报材料;

(5)相关奖状或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5.申报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第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参加商务部分等定级工作的申报材料;

(2)通过考核评定的批准文件;

(3)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6.申报设立物流配送总部(第二十一条)的项目,提交:

(1)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证明材料,比如场地照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内部文件等;

(2)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架构示意图;

(3)物流配送区域辐射示意图;

(4)商品配送至各地的档案资料(复印件)。

7.申报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第二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参加“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定的申报材料;

(2)获得评定称号的通知文件;

(3)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

8.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提交: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评定的通知文件;

(2)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企业参加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获得评定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八)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贸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四)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六、联系方式

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邓理涛、刘文博,22222533、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邓启光、邝树祥,22831058。

七、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市经贸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和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dg.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略)

2.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略)

3.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略)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略)

5.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略)

6.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略)

二оо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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