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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气象局、长春市地震局等关于建立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气象局、长春市地震局等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联字[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气象局、长春市地震局、长春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长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长安监管联字[2008]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精神,推进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建立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
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与气象、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相关部门建立预警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相关职责、通报预警信息的标准、时限、内容,建立快速、准确、全面、连续的预警信息传送机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在第一时间内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预警通报后,要立即向煤炭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预警通报。

二、明确通报内容
气象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高温、沙尘暴、地质灾害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通报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超保证(设计)水位及其它险情信息。
地震部门通报地震震情信息。
森林防火部门通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灾情信息。

三、做好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
(一)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警报要及时向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或紧急通知。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市安全监管局发出的预警通知后,24 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防范应对工作情况;接到紧急预警通知后,12 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防范应对工作情况。警报解除前,要做好续报工作;预警结束后,应对预警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应在3 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各有关部门发出的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要求:接到橙色预警信息和警报、红色预警信息和紧急警报的通报后,立即起草预警通知发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预警并提出启动应急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应急相应准备。橙色预警和警报每天跟踪反馈一次;红色预警和紧急警报12 小时跟踪反馈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反馈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告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应急响应需要,必要时派出人员并协调专家和救援队伍赴现场,视情况调集救援装备及物资,协调、指导防范及抢险救援工作。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气象局
长春市地震局
长春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长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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