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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穗价〔2008〕4号)


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全面掌握广州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穗府〔2007〕37号)要求和部署,自2008年1月至7月,在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正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各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风险隐患台账与电子数据库,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监管,完善监控体系,建立起协调配合、高效联动的机制。详见附件1《广州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

三、工作重点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市物价部门负责排查的工作重点是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严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四、职责分工

此次风险隐患排查具体由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组织,负责总体部署、协调和督查;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和监控工作。

五、具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8年2月1日至5月30日)

一是排查登记。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查、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等级、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填写《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

二是分析评估。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衍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预案、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边查边改。治理整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确保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

四是统计汇总。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及其电子文档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以便汇总后报给风险隐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和监控。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并提出下一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治的具体目标,工作总结报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期间,将组织对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部署等落实及治理整改情况、应急措施准备情况等,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作为预防突发事件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经常研究和部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工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管理工作,并为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排查工作,排查不全面彻底,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措施的要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夯实基层工作。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日常监管,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加大监测工作力度,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核销;要根据各单位存在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开拓创新,逐步建立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要建立共享机制,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附件:1.广州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

2.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略)

二○○八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师红梅,联系电话:86196830,13802763208 传真:86196830)

附件1
广州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

根据《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我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风险隐患指: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二)ⅱ级(重大)风险隐患指: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三)ⅲ级(较大)风险隐患指:

1、1个地级以上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1个大、中城市或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四)ⅳ级(一般)风险隐患指:

1、1个区(县级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2个以上街(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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