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3号)


各设区市及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不含县城,下同)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中小学课本费过多过滥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规定如下:

一、课本费是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的费用,各年级课改后课本费最高限价见下表: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元/生年)

年级

1年级

2年级

3年级

4年级

5年级

6年级

7年级

8年级

9年级

课改后课本费最高限价

60

60

95

110

100

100

170

175

130


二、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三、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强制统一向学生订购、搭售、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四、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按学期收取课本费,每学期课本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学年收费标准的50%执行。因秋季学期教科书为全一册,造成学期收费标准高于学年标准50%的,可按当期教科书实际价格收取,但学年课本费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

以上政策从2008年春季开始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二○○八年一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