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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颁发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株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定机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行政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日益增多。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行政机关务必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切实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调剂人员编制,选调法律专业人才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行政复议机构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案交通工具,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与责任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是否过硬、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切实履行好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承办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当前,监督重点要放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能力的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绩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方面。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坚决纠正。

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拟定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定《株洲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指导规范全市行政复议办案。要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各行政复议机构年终要对全年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继续落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遇有重大、紧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应及时报告。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对不整改、导致重复出现违法案件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通报。继续推行行政复议案件评析制度,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体系。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大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途径,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营造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各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审查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予以赔偿。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

要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效果。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制度;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逐步实行质证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审理案件,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

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及时签收诉讼文书,按期提供案件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出庭应诉、答辩,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带头履行诉讼义务,接受司法监督。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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