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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15号)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工银瑞信发〔2007〕2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公司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望你公司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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