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朝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发[2007]67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20元调整为每月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5元调整为4.5元。请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政发〔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