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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6号 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实施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园区,现就创建生态工业园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加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经济和生态保护相协调。妥善处理好工业园区发展中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加快经济发展中保护生态环境,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工业园区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共同增进。

--坚持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先行试点、全面推开的要求,制定长远规划,突出近期目标,稳步开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和生态化改造,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补充。在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形成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坚持园区主导和企业共建相统一。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主体作用,全面调动企业参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进园区和企业的生态化改造,实现园区建设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三)总体思路。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促进废旧物质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率为核心,依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力发展生态工业,提升工业园区竞争力,打造工业园区环境优势品牌,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节约集约用地、江西生态品牌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四)发展目标。围绕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要求,分阶段逐步推进。到2010年,全省94个工业园区全面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集中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园区污水管网铺设到位,入园企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全省30%的工业园区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到2013年,全省60%的工业园区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20%的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基本实现园区内和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和削减,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初步建立。再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6年,全省工业园区基本完成生态化改造,初步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聚发展、竞争优势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的产业聚集区,成为强化城市功能、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型工业区、环境保护的示范区。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五)科学规划设计。工业园区必须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并按国家要求进行规划环评。规划要与园区整体规划相结合,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当地城市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规划要与区域生态景观相结合,依据当地的自然风貌、环境特征进行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对园区规划扩编应尽量选址在城市主导风下风向和城市饮用水源地下游。规划要体现园区产业发展特点,并将新建项目纳入整个产业循环系统,努力发展与原有产业相关联的配套项目,实现新旧产业之间的循环链接,进一步完善产业链条。规划方案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进行编写,对生态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做出具体详规,用规划指导生态园区建设。

(六)保护生态景观。以提高园区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通过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绿化设计等手段,促进工业园区结构布局、组织功能与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创造独特的生态景观形象。合理利用江河、湖泊等生态环境,不擅自围垦、填堵河道和湖泊;合理开发山、林资源,不随意推山填水、砍伐林木;合理铺设水、电、管网设施,不乱铺设、乱开挖。园区建设要尽可能借地势、靠山水、倚植被,维护园区区域生物多样性和大地机体的连续性。加强对园区企业厂房的建设管理,坚持“三个新导向”,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倡重工企业建设二层以上厂房。规范园区企业建筑风格,不搞脱离园区景观特征的建筑、不建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的设施,保持园区建筑风格在整体上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实施园区绿化工程,切实加强园区道路两侧以及厂区的绿化建设,扩大绿色植被覆盖面,厂区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扩大空地绿化面,园区内未开工建设的空地要先行绿化,除正在建设的厂房工地外,所有空地应全部绿化,消除裸露地面。

(七)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入园企业环保工作的专项治理。对没有通过环评或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的企业要确定工作推进表,按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对有污染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建设并完善污水处理装置,确保污水排放稳定达标;鼓励企业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先进工艺设备,进行无害化治理,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对已实施环保改造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园区内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固体废物按规定进行处置。到2010年,园区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不高于8吨,万元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不高于0.1吨,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气排放量不高于1千克。

(八)严格入园项目管理。新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坚决杜绝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个坚决不搞”,即坚决不搞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以及“黄、赌、毒”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办理环评手续以及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和资源节约利用项目,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以及产业配套项目,不断提高园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亿元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每平方公里利税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

(九)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系统,实现园区工业废水收集率、排放达标率均达到100%。合理铺设污水管道,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园区进水、排水管网,实施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分开建设,为实现中水回用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循环用水,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根据其所含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循环利用,到2010年,园区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75%。加大对园区固废处理力度,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和再生中心,对园区工业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废弃物质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到2010年,园区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园区危险废物处置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完善企业废气排放监测体系,设置环保检测站,严格控制企业烟尘、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定期监测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加强监管,实现废气污染全过程控制。加速推进集中供热供气体系建设,按照产业要求,结合园区特点,因地制宜集中建设热循环利用管网,将园区企业纳入集中供热供气网,实现园区热能的优化利用。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推进节约降耗,抓好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园区物质集成、水系统集成、能源集成、技术集成、信息共享和设施共享。在企业内部,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余气、余热、余压用作二次能源或再资源化,提高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循环利用程度。在企业之间,通过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共享,推进产业链延伸和耦合,使单个企业无法充分利用的废弃物集中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原料和能源,形成资源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生态产业链,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在园区之外,充分利用数字化园区系统,共享园区物质供求信息,形成区域辐射,实现园区与外界物质和能源的交换,拓展园区循环经济的空间。

四、组织领导和政策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领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园区的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区)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作为园区建设的重点,在财税、环保、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污染防治基础设施投资给予相应优惠,并享受投资工业项目的相关奖励政策。对生态环保项目要优先审批立项,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支持园区环保设施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园区环保建设项目适当进行补助,对环保设施运行好的园区予以奖励。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或园区实行限期治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监管,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切实保证生态工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生态工业园区环境情况,确保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十四)完善考核评估。切实加强对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生态工业园区考核小组,每年对各地、各园区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符合省级生态园区创建条件的工业园区,经考核验收达标后,授予“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称号;对符合申报国家级生态园区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完善奖励约束机制,对在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园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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