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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进销差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 徐价管[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进销差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价管[2008]10号)


市区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为保障市区液化气市场供应,建立进销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苏价工[2001]1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进销差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由液化气经营单位根据气源厂液化气进货价及规定的进销差价率自行制定。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上月末气源平均进货价格*(1+进销差价率)

1、气源进货价格:国产液化气进货价格为气源厂供应价格;进口液化气进货价格为口岸交货价格。进货价格的确定一律以液化气进货发票为依据;平均进货价格按不同批次、不同进价加权平均计算。

2、进销差价率包括:进货运杂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息、损耗、税利等。进销差价率为最终制定零售价格的进零差率,最高不超过14%。

二、各液化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如实计算平均进货价格,准确记录和核算经营成本,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民用液化气不得同一城市转手加价,如确需调剂的,各环节最终加价率不得超过规定的进销差价率。

三、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市场监测,对不按规定加价、擅自提价、缺斤少两,掺杂使假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行业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督促企业在执行价格政策前提下,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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