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5号)
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 种类代码 | 发票名称 | 版面金额 | 文字 | 联次 |
3 | 051 |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无(机外票) | 中文 | 2联 |
3 | 052 |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无(机外票) | 中文 | 1联 |
3 | 053 |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无(卷式票) | 中文 | 1联 |
二、发票印制
(一)“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格式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1997〕39号),其中,专用章下方镌刻的“发票专用章”字样改为“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二)《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
附件:1.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卷式)(略)
2.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平推单联式)(略)
3.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平推两联式)(略)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