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马山县金凯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马山县金凯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1号)


马山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马山县金凯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7]5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县金凯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每辆45元。

二、根据国办发[2002]31号文的规定,严禁机动车检验站对机动车安全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对因检验不合格而修理(调试)后的机动车辆,复检时不得收费;严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三、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金凯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废气或烟度、灯光、喇叭、制动(含称重)、车速、整车与外观、转向操作性等检验项目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