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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活动的安排意见


【颁发部门】 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

【发文字号】 宁工商[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活动的安排意见
(宁工商〔2008〕6号)


各县局、分局:
为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大力营造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历年来全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工作的实际,现将200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安排如下:

一、 参选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二、资格认定
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认定分为县(区)、市二级:县级由各县(区)工商局会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证书;市级由市工商局会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颁发证书。
企业首次申请应从县(区)级开始,获得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连续二年以上者可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认定。

三、遵循原则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不搞荣誉称号终身制。

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依法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有抓好检查落实的措施。合同台帐、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的各类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体、条款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手续完备。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身没有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能依法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能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较好效果,无经营亏损、无偷税、漏税、欠税、抗税行为,无拖欠社保金行为,无拖欠职工(包括民工)工资行为。

五、工作程序
(一)自查。由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守合同重信用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守合同重信用申报审批表》和企业合同管理经验材料。
(三)审核、公示。各县(区)局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认真进行审核,对拟授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征求经贸、银行、税务、社保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对没有异议,达到标准的,由县(区)局认定的为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推荐市级审批的,由市局认定后为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颁证、公示期限。各县(区)工商局于2月底前完成审核、颁证工作,同时向市工商局报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含县(区)认定及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情况一览表]。;市局将于5月底前完成公示前的各项工作,对“守重”企业予以公示。

六、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铜牌,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对方违约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及时依法追究的;
(三)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
(四)已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六)出借出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给他人从事商业活动的;
(七)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集体严重受损的;
(八)经营中有欺诈行为或其违法行为的。
对已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未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而冒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七、各县(区)局要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及信息公示制度,拓宽企业信用信息,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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