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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何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今年购买“交强险”时须按规定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相关纳税人亦不作任何处罚。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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