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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报告》的回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报告》的回复
(津劳社局函〔2008〕1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你行报送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报告》(浦银津发〔2007〕3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行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望你行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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