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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九日

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州发〔2007〕5号)精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鼓励开发、激励先进,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地建设
(一)林果基地
1、新开发连片果林(胡柚、雪枣、黄金梨、柑桔、油茶、茶叶、中药材)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0元。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果林、花卉苗木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3、新开发连片花卉苗木面积500亩以上的培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新建林果基地一般春季开发种植,秋季验收后奖励兑现。基地连线成片总面积,可在市内跨行政区划计算。农户开发面积与基地连片总面积不重复计算。
(二)蔬菜基地
1、新开发建设连片蔬菜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200-300元。种植半年后验收兑现奖励。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连片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单一蔬菜、瓜果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50元。
4、新开发连片蔬菜基地,以大棚模式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按每建设2亩奖励1亩的比例免费提供水泥骨架标准大棚。建成验收后兑现奖励。连片种植总面积,可在市内跨行政区划计算。农户种植面积和基地种植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三)水产基地
1、新开发连片水产基地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2、新开发连片水产基地1000亩以上且按要求新建的标准渔舍,经验收合格后,每栋渔舍补助1000元。当年新建水产基地,秋季验收后兑现奖励。
(四)达标升级
1、对首次被纳入省级农业板块基地建设的基地,给予基地所在区(乡镇)奖励3万元。
2、对首次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国家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基地所在区(乡镇)奖励2万元、5万元。

二、畜禽养殖
(一)禽类养殖
1、当年新建标准化禽舍养殖场,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后一次性补助2000元。
2、当年发展养殖规模1万只以上的禽类养殖大户,经验收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当年新建连片的禽类养殖小区,且总量在10万只以上的,经验收后一次性给所在行政村奖励2万元,对当年出笼家禽100万只以上的乡镇奖励3万元。
(二)牲畜养殖
1、当年新建标准化“150”模式猪场,经验收后每栋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当年新建、养殖规模达到生猪1万头、肉(奶)牛5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经验收后奖励5-10万元。对当年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的乡镇,经验收后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养殖小区(场)当年引进良种公母猪达到100头以上的,每头补贴50-100元。对零散养殖的繁殖期母猪,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另行补贴。
4、当年引进奶牛5头以上,经验收后每头补贴2000元。

三、现代农庄
(一)休闲农庄
依托特色瓜果、蔬菜、水产、林木、苗圃基地100亩以上,建有“农家乐”式餐饮酒店,开展餐饮、观光、垂钓、采摘、农产品展售等服务的休闲农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不含基地投资)以上,一次性奖励5000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再酌情增加奖励。
(二)观光农业
凡在已兴建的基地基础上,提升基地档次,开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特色种养,被市旅游局或市内各旅行社定为旅游观光景点,且年旅游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终凭营业、销售税务发票为依据奖励兑现。

四、涉农企业
(一)招商引资
1、对引进创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比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强市工作的意见》(鄂州发〔2006〕4号)精神,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开发企业的中介组织或人员,除按照鄂州发〔2006〕4号文件精神进行奖励外,对引进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涉农企业,一次性增加奖励2万元;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对引进国内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再酌情增加奖励。
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项目的开发。对支持镇村建设,投资村民迁村腾地的,所置换出来的土地可以用作投资者进行农产品加工或农业项目开发;对引进农业新型实用技术,推广并产生明显效益的,可以将技术折成股份参与分红。经过评估和验收,对新技术产生直接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对技术引进和开发人员,按总效益的0.5%,给予科技进步奖。
(二)生产规模
1、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直接向超市供货500万元以上(均以销售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2、企业出口创汇,按当年实际出口值比上年每增加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以海关统计的数据为依据,核实后兑现奖励。
3、水产品加工企业,以年加工50吨鲜活水产品为基数,加工量比上年每增加1吨,奖励200元。以企业纳税凭证为依据,验收后兑现奖励。
(三)质量管理
1、农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认证分别奖励0.5-2万元。
2、出口植物或动物源性食品的加工企业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卫生注册、国外卫生注册、haccp官方验证的,每个分别奖励1-2万元。
3、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了标准化体系并经确认,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的,每个认证分别奖励1-2万元。
(四)品牌创建
1、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
2、首次获国家级免检产品,奖励3万元;首次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五)合作组织
对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当年经营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运作规范,年度评比为优秀的,奖励1-2万元。
(六)税费优惠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生态家园
(一)沼气建设
1、在市级分配的项目建设计划数内新建的沼气池,经验收合格,每池市级配套补助200元。
2、依托万头猪场等种养基地,集中新建沼气池以户用沼气池容积折算补助。
(二)塘堰改造
对全市自然村中5000余口“当家塘”进行逐步改造,市政府予以补贴。凡达到市水利局设计要求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其面积在2-5亩的塘堰补助1万元,面积在5-7亩的塘堰补助2万元,面积在7亩以上的塘堰补助3万元。
(三)生态植树
1、对“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植树重点村,栽植杨树1万株以上,成活率达到80%以上,且达到市林业局设计要求的,经验收合格,每株补贴苗木费2元。
2、对长江堤防、内湖圩堤平台、内湖港渠道进行绿化,每年安排计划10万株。计划内栽植,且成活率达80%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株补贴苗木费1.5元。
3、鼓励市内各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城区近郊荒山进行绿化。按单位编制人数,对人平连片植树并保活2亩以上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平补助200元。对社会组织植树保活面积达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六、其他项目
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中小型泵站改造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及农机购置、良种购置等项目,一律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和补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动植物疫病防治等阶段性项目奖励(以奖代补)办法,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本标准所列奖励补助的农业开发项目,分别由对应职能部门组织评估、考核和验收;涉农企业、农技推广等奖励补助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同各职能部门、区、乡(镇)政府或街办联合考核验收。验收情况报经市政府审议后兑现奖励和补助。
(二)涉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兑现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不通过中间环节,直接拨付给受奖者。
(三)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农业奖励补助政策,与本标准有抵触的,执行本标准。上述奖励项目,如国家有奖励标准,且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奖励标准。
(四)本标准自二oo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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