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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国家税务总局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清理衔接另有规定,适用新规定。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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