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收费标准的批复
(鞍价发[2008]2号 2008年1月9日)
鞍山龙腾客运快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鞍快递政发[2008]0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方便和满足群众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临近省、市的做法,暂定你公司的与旅客非同行货物快件运输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运费
非旅客同行货物(公路客运快件运输的货物)按辽交运发[2000]156号《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执行,即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二、综合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包括单据费、装卸费、分理费、通信费、微机联网费,由始发站一次性收取,终到站不再收取综合服务费。没有提供终到站服务的不得收取终到站综合服务费。
普通货物重量15千克(含15千克)以下,收取7元综合服务费(其中始发站3元,终到站4元);15千克以上至30千克(含30千克),收取10元综合服务费(其中始发站6元,终到站4元);30千克至50千克(含50千克),收取14元综合服务费(其中始发站10元,终到站4元);超过50千克的,每千克增收0.20元。轻泡货物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三、保管费
按《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执行,即行包运达后,应自提取货物通知(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发出当日起计算,免费保管三天,从第四天起按每日每件1.00元收取保管费。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二○○八年一月九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你单位要作好明码标价工作,认真执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