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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朔州市供电分公司关于煤矿安全供电隐患排查的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朔州供电分公司关于煤矿安全供电隐患排查的报告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朔州供电分公司关于煤矿安全供用电隐患排查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接文后,对照文件内容与要求将所管辖的煤矿进行详细地排查和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和要求如下:

1各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责成专人赴各煤矿进行供用电隐患排查。

2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煤矿矿区用电设备严格按照电力行业标准排查整改,并将煤矿井下用电设备和用电负荷严格按照实际情况提供给当地供电部门。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边排查边整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期限,由煤矿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整改任务。

4各县区人民政府务于2008年2月10日前将排查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9日

关于煤矿安全供用电隐患排查的报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的通知》(朔政发〔2007〕115号)文件要求,我公司组织人员对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煤矿进行了详细排查,现将煤矿安全供用电方面存在的隐患向市政府报告如下:

一、人员方面

(一)大多数煤矿的矿长、机电副矿长、电气工作人员对安全供用电知识了解甚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致使大部分业务素质较差的人员在从事电气管理、电气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多数电工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进网作业培训,不具备进网作业资格,给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三)部分煤矿新建高压配电室,设施先进、合理,但运行人员未及时培训,不了解设备的性能、运行、维护等有关知识,先进的设施未充分得到合理应用,设备故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四)2003年以来供电部门对煤矿安全供用电进行多次排查,并将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设备的缺陷分类整理,并就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煤矿有关管理部门送达,同时并对各个为工矿下发了限期通知书,但煤矿安全供用电意识不强,未就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五)部分煤矿个别电工业务比较熟练,但电工流动性较大,不能及时传帮带,同时没有制定严格的运行规程、标准,增大了安全隐患;

(六)多数煤矿为了扩大产量,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井下擅自扩大用电容量,导致供电部门无法合理安排供电能力,调整保护定值,再加上煤矿供电半径较长,直接导致煤矿电能质量较低。

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加强培训、学习,从根本上提高电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

二、设备方面

(一)公用线路上所带多数煤矿无进线保护开关,两回路电源之间、双回路电源与自备发电机间没有可靠的闭锁装置,危及电网及同一条线路上其他煤矿的安全供电;

(二)由于煤矿用电设备运行时间比较长,设备严重老化,在用电设备长期满负荷或过负荷运行状态下,增大了安全隐患;

(三)大部分煤矿不按《煤矿安全规程》490、491条规定,对供、用电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查、试验、维修,从而导致许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四)多数煤矿电气安全工器具不全,也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周期进行试验;

(五)部分煤矿低压接线混乱,配电室甚至有人居住,严重影响着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六)山阴部分煤矿变压器落地放置,未装设安全围栏,严重影响着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过往人畜的安全;

(七)多数煤故因私增容未能按实际情况上报电气设备参数,供电部门无法准确配置线路保护定值,给供电部门和自身的设备运行带来很大的运行安全隐患;

(八)大部分煤矿高、低压线路直接下井,没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直接下井的高、低压供电线路加装失压保护装置的技术措施和停送电制度的组织措施;

(九)多数煤矿未按《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6〕103号)配置自备发电机,或所配置发电机不能满足通风、排水、瓦斯监测、人员提升等负荷要求;

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变电站设备改进,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变电站,进一步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电源方面

(一)由于煤矿建设时期和煤矿第二回路建设时期朔州电网的状况,多数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均非专线,而是多个煤矿采用一条线路供电,第二回路达不到担负全部矿井负荷的要求,只能带通风、照明,有的煤矿第二回路未接入任何电气设备;

(二)部分煤矿第二回路供电线路现在有丢失现象,造成单电源运行;

(三)由于各种原因,8座大型国有煤矿向22座小煤矿违法转供电,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四)由于煤矿附近没有足够的电源点,故有17座煤矿双回路电源分别由不属于同一调度机构的线路供电,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电源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组织煤矿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煤矿双电源规划实施,即可解决。

四、自然因素及其他方面

(一)因外力破坏、自然灾害、采空区等供电部门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和煤矿拖欠电费、违章用电、电网事故而停电,供电部门无法安全保护可靠供电;

(二)煤矿未制定停电后的应急预案,停电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组织撤人;

(三)多数煤矿没有规范的运行记录,而且操作也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煤矿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所以不能按照政府的要求对非法、违法煤矿的用电负荷进行控制,只能监测煤矿负荷,控制负荷只能由煤矿自己执行。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着煤矿的安全供电,也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需市政府协调解决。

特此报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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