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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负责同志意见,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培训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巢湖报社、巢湖电视台、市政府网站要安排专题予以宣传报道,市政府将5月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届时将开展一系列活动。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于上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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