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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嘉政发[2008]5号)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为了有效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执法合力,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质监、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二)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举办烟花爆竹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及刑事案件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和市场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无证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非法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
交通运输、交警、铁路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坚决查处私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行政许可由市安监局初审报省安监局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市安监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审查发放,有效期限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审查发放,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指导,有效期最长为1年(按市安监局制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布点,总的要求是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经营企业数量不增,规模不扩。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安监局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文殊、新城、峪泉三镇暂时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一条街”;国道、市区道路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干线、城市的集贸市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个体商户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三)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存储制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30万元,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所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缴,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由市安监部门用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活动组织及应急救援实施等工作。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三同时”安全许可审批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批发经营活动;必须从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从合法批发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进货,不得销售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场所临时存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标准箱,超过5标准箱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存放场所,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的性能、特点、正确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提高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自觉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经公安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在许可证事项中,必须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装载的烟花爆竹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其车厢内不得载人;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防火区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五、密切协作,全面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线长、面广、量大,工作任务长期而艰巨。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活动,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打击取缔力度,全面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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