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州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州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阿府函〔20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了解决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困难,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州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参照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调整(2008年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月),调整后的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10元/月调整为385元/月。

二、经费来源:调整后的费用,由原移交给州社保局的州本级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安置费支付,此项资金使用完后不足部分由州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