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城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8]13号)
通城县物价局、县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申报通城县城区基准地价的请示》(隽价房服[2007]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县呈报的《通城县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小组意见,通城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通城县城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通城县物价局、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本批复一并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通城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通城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
用途 级别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ⅰ | 733 | 527 | 312 |
ⅱ | 546 | 441 | 258 |
ⅲ | 414 | 329 | 222 |
ⅳ | 291 | 210 | 179 |
ⅴ | 169 | 139 | 123 |